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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0年01月09日 星期一

【法问】单位“扣”了年终奖,辞职时能拿回来吗?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于灵歌
《工人日报》(2020年01月09日 07版)

漫画:赵春青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厦门海沧区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2016年3月,我们公司开始实行新的薪酬计算方法。同年10月,公司突然提出,正实行的薪酬计算方法所计算的数额过高,要求我们所有职工退回已发放工资中“高出”的部分。我认为这不合理,没有退回。

2017年1月,公司发放了2016年度的年终奖,却少了我的那一份。我提出异议,公司仍然拒绝支付。于是我于当年3月办理了离职手续。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拿回我的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么?

厦门 小蔡

为您释疑

小蔡您好!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而奖金又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您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不过,需要提醒您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申请。您于2017年3月办理了离职手续,若这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到目前已过仲裁时效。

在此提醒劳动者:提前离职能否拿到年终奖以及能拿到的数额,主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但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该依据的前提。年终奖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因此,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前提出离职,应注意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对此约定的具体内容,避免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决定权的同时损害了劳动者的自身权益。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易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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