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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两高三部发布意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者不再逮捕

《工人日报》(2019年10月26日 03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

根据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但是,“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同庆在发布会上介绍,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对于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从宽幅度”的尺度,既确保公平正义,又避免法律权威性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目前刑事案件而言,我们认为,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沈亮说,“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

沈亮同时表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还要防止一些貌似简单其实蕴藏复杂因素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单化处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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