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鼓励经营者用新技术整合资源
《工人日报》(2019年09月10日 03版)
本报北京9月9日电(记者杜鑫)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以不增设许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规为基本原则,确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发展新业态。
《办法》明确,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办法》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据介绍,《办法》建立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将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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