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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一

【两会瞭望】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评论员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9年03月12日 03版)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要更好地吸引外资、利用外资,就要对外商投资既做好法律保障又做好法律规制。”3月8日,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各项内容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

外商投资法是外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等。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被称为“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时代新征程,对外开放要再上新台阶。而“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提交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内容包括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作出规定。

谈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潘越代表说,逐案审批制在缺乏外资管理经验的改革开放初期是必要的,但随着开放的扩大及外商投资的增长,该制度变得不必要且不可行。因此,近年来,我国开始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以及备案、审批的双轨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表示,这是在充分吸纳了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领域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在自贸区所实行的做法和措施而形成的。

事实上,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已在国际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缔约国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有利于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正如一家外媒所言,与以往不同,中国不再只停留于向外资提供优惠措施,而是同时优化外商的营商环境。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期待外商投资法成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促进法、保护法,推动我国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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