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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行人闯红灯被判交通肇事罪的警示意义

张海英
《工人日报》(2018年11月30日 03版)

据中新社报道,11月2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广东中山一名行人横过马路闯红灯,结果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经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第一法院本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这名行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时下,行人过马路闯红灯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有的城市启用躺式红绿灯,即使行人低头也能看见红绿灯;有的城市对闯红灯行人采取喷水措施;有的城市则将闯红灯的行人曝光……这些措施都有其积极价值。如今中山这名行人闯红灯造成车祸被判刑,无疑更有警示教育意义。

几乎在所有闯红灯的行人看来,大家都在闯红灯,没什么安全风险。其实,闯红灯的行人被车辆撞飞的案例就曾经出现过,这是一种风险。另一种风险是,行人闯红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不但自己会被撞伤,也可能造成他人死伤。如今这位被判交通肇事罪的行人,自己在事故中身受重伤,还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且被判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应该说这是为自己闯红灯行为付出了极高的代价。

此番案例告诉所有爱闯红灯的行人,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在过马路闯红灯的行人中,不是每个行人都是幸运儿。

此案中交警、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有普法意义。比如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明确认定闯红灯行人的法律责任,对其他行人就是一种法治教育。再如,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明确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这些法律知识显然会让一些行人受到警示教育。

行人不要把闯红灯当成家常便饭,因为这种习惯性思维中潜藏着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这是上述案件带给我们的最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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