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特别监管要求,建立特别处置机制
三部门联合发文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工人日报》(2018年11月28日 04版)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北梦原)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三个环节:一是科学评估,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二是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三是建立特别处置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例如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介绍《指导意见》制定出台背景时表示,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补齐监管短板,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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