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施行一周年侧记

①为《条例》专家讲师团授旗

②开设《条例》师资培训班

③工会志愿者向职工宣传《条例》内容

④劳动法律监督员宣誓

⑤工作人员发放《条例》宣传册

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
2017年12月21日,“两节”前夕,一封落款为“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提示函》刷遍各大媒体和朋友圈,这封《提示函》用简短专业的语言提示用人单位要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这是《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的第一份提示函,也是《条例》着力构建的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有机结合的“一函两书”(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在现实工作中的一次具体应用,《条例》将从源头化解劳动争议的立法初衷体现得淋漓尽致。
契合时代 顺势而为
守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表决现场,全省800多万名职工的目光聚集,随着表决器依次摁下,大屏幕闪现出的“通过”二字,让会场外翘首等待了许久的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工作人员们激动不已。20多年的实践,10年的调研论证,数易其稿,福建终于成为全国第六个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专项立法的省份。
早在1996年,福建省就曾制定《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探索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苦于《规则》层级较低,内容设定也比较简单,众多工会干部执行起来显得信心不足、底气不硬,出台一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的呼声愈来愈强烈。
此番出台的《条例》共5章、33条,明确了工会组织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厘清了工会、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工会干部开展监督有了实实在在的“尚方宝剑”。
“《条例》的通过是福建省工会源头参与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福建全省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更高层次,将为推动落实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福建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张彩珍的一席话道出了《条例》颁布的重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的形势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这种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可以有效地配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真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上展现工会作为。
凝结经验 突出特色
彰显柔性维权理念
继广东、江苏、云南、浙江、江西之后出台的福建《条例》,有着自己明确的定位和特色,“一函两书”“协商处理”“部门协作”都是它的闪亮标签。
众多条款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一函两书”制度设计。根据《条例》规定,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可以先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提示函》;通过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意见书》;用人单位收到《意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人社等部门发出《建议书》。人社等有关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福建在劳动法律监督中建立了提示函制度,属全国首创。条例规定,工会组织在发出‘两书’之前,可以先给予用人单位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提示函》。这样规定,不仅使监督程序更为清晰、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也凸显了化解劳动纠纷的柔性特色,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全总法律部副部长张瑞玲对“一函两书”制度十分赞赏。
除此之外,“协商”与“协作”是《条例》另外两个显著的特色。《条例》第三章的章名从“监督实施”改为“监督与协商处理”,体现了对“协商”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特殊重视,与中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关精神是高度契合的,也使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的职能发挥有了更大空间。
《条例》还强调了党政重视、部门协作,明确了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政府人社、安监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实现劳动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不同主体违反条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了条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很好地体现了法的权威性。
“以往工会在开展劳动监督的时候经常遇到主体职责不明、措施不硬、效果欠佳、专业人才队伍力量薄弱等问题,《条例》着眼于工作衔接与制度互补,主要针对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未进入仲裁、诉讼环节前的有关活动进行规范,厘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人社部门监督的关系,不重复、不交叉、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了工会优势。”福建省人大内司工委业务处处长黄进喜指出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特色。
部门联动 因地制宜
确保监督落地生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地生效,成为福建省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大任务。
2017年8月4日,《条例》甫一颁布,福建省总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座谈会,全总法律部和省人大、省高院、省人社厅等省直厅局领导、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家、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济济一堂,畅谈《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条例》的宣传贯彻重点。
2017年9月20日,省总工会又联合省依法治省办、省人社厅等17家单位共同开展了以“喜迎十九大 和谐促发展”为主题的学习宣传《条例》系列活动,新旧传媒并举、“线上线下”同步,微信公众号有奖问答,法治节目现场直播等一系列符合时代特色的活动渐次开展,宣传效果立竿见影,《条例》内容开始广为人知。
各级工会也纷纷行动,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直接把《条例》交到职工手上;结合“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等活动,将《条例》宣讲融入到具体的事件和案例中。10万册《条例》单行本,30万本《条例》宣传册,998场法律宣讲,34.68万人次职工参与《条例》网上竞答,这一串串数字背后是八闽工会人为《条例》深入人心而留下的闪光足迹。
热火朝天的宣传之外,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组织体系构建、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安排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以《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章程》为肇始,福建省总工会在全省推行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季报制度和监督员宣誓制度,要求独立建会的基层工会和行业(产业、系统)工会必须实现监督组织全覆盖,致力于在2018年底前构筑一个“全面覆盖、上下贯通、机制健全、运作规范”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体系。经过努力,目前全省已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4.47万家,县以上总工会已全部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为了让搭建起来的监督组织有人才支撑,福建各级工会出了不少“实招儿”。方法之一是“特邀特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社会人士中选聘一定比例的特邀监督员,由此各级工会劳动监督组织得到众多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公益的社会知名人士的鼎力相助。同时省总工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两名以上律师,补上了基层工会法律专业力量欠缺的短板,有效提升了监督委员会的法律服务水平。当然,更核心的问题是打造一支高素质、能“作战”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为此,省、市、县三级工会都把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列入了年度重点培训计划。省、市总工会负责本级监督员和下一级总工会的师资培训,县(区)总工会负责培训所辖行业(产业、系统)、企业监督员。今年6~7月,省总工会以送教上门的方式,在各设区市分别举办了10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师资培训班,邀请到省内劳动关系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为每个设区市各培训50名师资,成为播撒到工会劳动监督这片“沃土”的“种子”。目前,全省已有近万名来自各级工会的工会干部经考核后上岗,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这幢“大厦”夯实了基础。
凝心聚力 砥砺前行
监督初绽成果之花
《条例》实施一年来,“一函两书”这种柔性监督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逐渐显现。今年5月中旬,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接到工伤职工康某所在企业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投诉后,马上向企业发送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后面还附有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企业接到《提示函》后,主动与律师联系,知晓法律后果之后,及时为工伤职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康某感慨地说:“没想到工会会向公司发《提示函》来维护职工权益,这函太管用了!”企业负责人也表示:“这个函就像是一封企业‘用工自检书’,对我们规范用工非常有益。”
相似的案例在龙岩和泉州都有发生。2018年7月17日上午,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里,12名曾经在超市工作的员工终于拿到了工会帮他们追回的21471元社保补偿款。2015年,这家超市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保。在龙岩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下,超市的26名职工于2016年底拿到了被拖欠的152954元工资,但社保费一直没有着落。2018年7月,知悉新罗区法院部分执行款到位,龙岩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立即向超市发出《提示函》,要求超市及时组织职工到工会领取社保补偿款。“这是《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为职工维权过程中首例使用《提示函》的案例,法律援助与提示函搭配使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虎添翼’。”说起这次法律援助经历,龙岩市总工会法保部部长林添福言语间透着满满的自豪。泉州市总则在督促企业调处一起职工欠薪案件时,通过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意见书》,确保职工第一时间拿到了被拖欠的加班费。
一年来,在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不时出现提示函的身影。除了前文提到的“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还就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向全省用人单位发出过《提示函》。厦门、三明、南平、龙岩等地也分别针对欠薪、防暑降温等问题发放了《提示函》,起到很好的示范和防范作用。
立足新起点,奋进新时代。《条例》颁布实施已经一周年,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治会能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以法为职工护航,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新福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道路正长,但美好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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