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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06月23日 星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问责司法干预、完善审判监督引热议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8年06月23日 03版)

“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除了要拒绝和记录之外,应该建立报告制度。”

“没有监督的司法权很危险……现在有了这么多专门法院和巡回法庭,但是没有对应的检察院。”

……

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两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与会人员热议如何进一步完善问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审判监督等事关司法公正的焦点问题。

仅问责干预个案的领导范围窄了点

司法干预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的招呼和条子最为人们所熟悉和诟病。为遏制这类现象,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作了类似规定。

针对这一内容,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表示赞成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从日常了解的情况看,有的打招呼的不见得是个人,他以单位的名义打招呼,可能是以一纸公文形式,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应该予以记录。”张志军委员建议这一条加上“对于任何单位”“领导干部”等内容,同时最后再加上“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单位和行为人的责任”。

徐延豪委员说,社会上还有其他干预司法活动的形式,他建议草案扩大范围,不只是要求领导干部和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而是要求所有的人都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来干预司法活动。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建议,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除了要拒绝和记录之外,应该建立报告制度。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建议亦作同样修改。

张志军委员还提醒说,现在打招呼的不仅仅是行政单位,可能还有一些社会团体、有影响的企业家,或者是社会知名人士,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光点领导干部,可能窄一点。

一些审判权不受检察院监督现状待改变

检察机关和法院是否要对应设立,尤其是针对目前我国有了诸多专门法院和巡回法庭却没有一一对应的检察机关的情况,多位与会人员提出:有必要设置对应的检察机关。

王刚委员说, 在这次两个组织法修改当中,出现了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一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15条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但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就没有明确,只是在第12条写了可以设立专门检察院。对此,王刚委员表示,无论是知识产权法院还是金融法院,检察院如果不设置对应的组织体系,将来可能在两个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

王刚委员认为,另一个不一致的地方是“关于巡回法庭设置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一致的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第42条规定了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等的任免。但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没有相应规定巡回检察厅。

“这种不对等应该关注。”王刚委员建议把两个组织法再对照一下,进一步完善,使它能对应起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这就导致现在有一些审判权是不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海事法院没有对应的检察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也没有对应的检察机关,所以这一块的权力监督是真空。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巡回法庭,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设了6个巡回法庭,这些巡回法庭也没有对应的检察机关监督,所以这两部法律放在一起考虑就提出一个特别重大的问题。”

周光权建议,针对专门人民法院就应当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对应。对巡回法庭也要设立对应的巡回检察厅。

“当然,不是说最高法院设6个巡回法庭,最高检察院就要设6个巡回检察厅,但是可以在最高检察院机关里设一两个厅,就叫巡回检察厅,但是工作未必就是在北京本部,要巡回,要盯着最高法院设在全国的6个巡回法庭,具体哪个时间到哪个巡回法庭不确定。这样在法律设计上不留真空和空档,确保监督有力。”周光权说。

错案的倒查问责规定须细化

错案追究是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在两院组织法修改中如何规范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这也是会议上关注的一个内容。

赵龙虎委员说, 法官作出裁判是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复杂过程,因此法院允许法官作出的裁判被改变、被撤销,这是司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实践中,有的法官因为作出的裁判被撤销,被有关部门无限放大,法官本人因此被处分,甚至以滥用职权等罪名追究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绩效考核体系中对错判的标准认定不一致,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风险,伤害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也伤害了司法权威。

赵龙虎委员建议,草案第60条增加一款——“法官非因主观故意导致的裁判被改变的,不得认定为错案”。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也谈到了错案追究问题,她认为这些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相关具体标准程序等等方面,目前在草案当中还没有反映出来。虽然在草案第三章对合议庭和独任庭办案作出了规定,赋予了法官独立办案的权限,但是没有办案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的倒查问责制,是否可以写在法院组织法或者法官法中。

方燕说:“请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过程中进一步探讨,为了确保公平正义权益保障、责任追究和终身责任制是平衡的关系,双方都要兼顾,有必要在法律方面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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