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资分红,离职店员卷款5万元欲冲抵——
员工:抵债有理 法院:侵占违法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黄彩华 阳意)广东东莞市虎门镇一美容店店员黄某辞职离开时,卷走店里营业款5万余元,称该款正好冲抵店里欠她的工资及分红款。美容店认为即使确实有欠款,黄某也无权私自卷款冲抵,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还款。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黄某的卷款行为已侵犯店里财产,判令其返还该款并支付利息。
2012年4月,黄某入职东莞市虎门镇一家美容店任收银员。2017年9月20日,黄某离职,并拿走了店内2017年9月2日至9月20日的营业款69303元。经店里催要,黄某返还14346元。店里主张,扣除黄某交的150元押金和店经理欠的300元后,黄某实际侵占店里的营业款数额为54507元。2018年1月,美容店状告黄某,要求其返还侵占的这笔营业款及利息。
黄某辩称,她并未侵占店里营业款。因店里尚欠其部分工资、分红以及店里应返还给她的离职金、美容学费,总额与其拿走的店里营业款基本相抵。
店方称,黄某的工资涉及提成无法核算,且双方的合同未就分红进行具体约定。即使双方对分红有约定且有未发工资,黄某也无权因此私自侵占店里营业款。按店里规定,黄某也不应获得离职金及退美容学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经店里同意,私自将营业款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已构成侵权。黄某主张店里欠其工资、分红等费用,并要求以此作债权抵销,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黄某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故其应向店里返还侵占的财产,遂判决黄某向店里返还侵占的营业款54507元及利息。
本案主审法官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要进行法定抵销的,须同时符合三个方面要件:一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二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三是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而本案中,黄某主张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黄某在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过确认的情况下,采取私自卷款要求冲抵的方式,已构成对店方财产的侵权。如果允许这种行为的发生,则意味着声称自己有理的当事人就可以随意侵害对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是有悖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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