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应遵守市场和法律规范
最近几天,两则新闻引发舆论热议。一是5月7日新华社消息:伊利董事长书面报案称,此前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谣言在网站和社交媒体大量传播,造成与伊利公司相关的奶农、上下游合作商、企业员工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者恐慌。随后的调查中,两位自媒体人涉诽谤罪而被捕,声称造谣传谣只因想通过增加自媒体曝光度来获得更多广告收入。
另一消息则是几天前,微博名人“五岳散人”爆料多名网络大V集体发微博为某奶企赞业绩,并附疑似统一模板的内容截图。由此引发网友质疑背后存在幕后交易。之后被点名的几位大V中,有人公开道歉,有人表示已退钱。
两条新闻均触及网络信息传播和市场秩序。所谓自媒体人或者网络大V,实际都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共话语权者,所涉及行为均与商业利益相关:无论是涉嫌造谣以换得知名度和广告盈利,还是涉嫌用自身知名度为盈利发布宣传信息 ,都提出一个问题,即自媒体人在网络公共空间如何平衡利益取向的问题。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媒体广告发布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监管流程。比如,平面、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必须持有广告许可证才能发布广告。这一过程中,媒体应依据《广告法》规定,对发布广告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产品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以及产品相关批号和证书等;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内容标准对广告主想投放的广告内容预先审核。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局还建立了广告监测平台,对媒体发布的广告抽查,被监测出的违法广告不仅进行公示,还要根据《广告法》对相关媒体惩处。
最近几年,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深入普及对传统媒体形成冲击。广告阵地也逐渐转向网络社交媒介平台。面对公众号植入、大V转发、社交软文等五花八门的新媒体推广宣传方式,工商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尚处探索和完善之中。
2016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按此规定,无论网络大V还是自媒体人,只要是在各自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均属广告发布者,应对刊登或转发的广告负责。其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和工商管理部门规定,若涉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该办法对自媒体广告隐秘性也进行了规定,即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在自媒体日益发达,传播媒介也愈加多元的今天,作为自媒体人或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应慎用自己的公共话语权和公共影响力。
自媒体本身也具有媒体属性,应遵守媒体底线和法律的底线,尤其在涉及商业利益比如广告宣传时更应慎重,不能误导公众和市场。
自媒体并非法外之地,在进行网络空间商业活动中,理应遵守基本的市场秩序和法律规范,并对受众或潜在消费者保持敬畏感。进一步规范自媒体商业活动,净化网络商业空间应该提上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