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都是复印件或者微信发工资的记录,缺乏法律效力——
互联网时代,劳动者当留心收集证据
“于律师,公司把2万元补偿款转到我银行卡里了,谢谢你啊!” 日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于益接到章峻湳的电话后,长舒了一口气。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复杂,但要胜诉可不容易。因为劳动者手里的证据都是复印件或者微信发工资的记录,缺乏法律效力。”于律师告诉记者,自2017年11月底她被指派为章峻湳代理此案,从仲裁到法院她一直揪着心,现在总算可以安心了。
2017年5月22日,26岁的章峻湳入职一家做办公室装修的公司,岗位是项目管理员。他说:“我负责与客户谈项目,谈成后再负责施工。入职时公司老板要求试用3个月,我同意了。”
试用期满,公司对章峻湳的工作很满意。他以为这时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了,可问了几次,公司总说再等等。
到了9月15日发工资的日子,不仅这次没发,而且已经拖欠两个月了。他找公司老板催要工资,对方推说账上没钱。无奈,他9月25日申请辞职。“我是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租房、吃饭加各种开销,拿不到工资没法生活。”
章峻湳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接到指派后,于益律师约章峻湳面谈了解案情。
听完介绍,于益看着几页证据材料问:“你这些证据怎么都是复印件?”
章峻湳说:“原件都给公司了。”
“这几份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上,法人代表是你的名字,落款处公司负责人也是你签的字,是什么意思?”于益问。章峻湳告诉律师,公司都这样签合同。
于益又问:“微信聊天记录是想证明公司拖欠工资吗?”
于益说:“首先,跟你聊天的人叫‘小时代’,是昵称,怎么证明他是公司的人?其次,还得证明他是你们公司负责发放工资的人员。这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那怎么办?”章峻湳有些着急。
于益也很焦虑,她专门研究了两天案情。
过了两天,章峻湳又提供了一个新情况:“我本来是自己辞职的,现在变成旷工被公司开除。”
原来,他浏览公司网站时,发现上面有公司发布的《开除通知书》:章峻湳,从2017年6月起至今,你长期未按考勤管理制度打卡,经公司开会提醒和教育仍不知悔改。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你的行为已构成旷工。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将你开除。
章峻湳说:“公司这个开除通知落款日期是9月4日,肯定是公司知道我申请仲裁后才补的。我是9月25日辞职的,之前公司没有开除我。”
于益打开章峻湳带来的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共4项:1.公司规章制度及考勤管理规定,证明本单位有正规的制度规范员工考勤;2.考勤记录,证明章峻湳未按公司制度进行考勤;3.《开除通知书》,证明由于章峻湳未按照制度进行考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他属于旷工,公司将其开除处理;4.《入职登记表》,证明章峻湳入职时公司为他办理了入职手续。
一周后,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
质证时,于律师说:“我们对公司提交的第4项证据,即《入职登记表》进行质证。该表记载了章峻湳的入职时间,有他本人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我方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均予认可。同时,它证明了章峻湳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事实。”
对于《开除通知书》,于律师表示:“虽然其落款日期是9月4日,但在网站上的刊发日期却显示为10月4日。将员工开除一个月后再把通知发到公司网站,明显不符合实际和常理,显然是公司在得知章峻湳申请劳动仲裁后现补的。”
于益认为:“单位提交了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规定,因公司未与章峻湳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这些内容也没有作为合同的附件发给他。该项证据上没有章峻湳的签字,公司不能证明此规章制度已告知当事人。同时,公司也未证明该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
不久,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章峻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欠薪等2.3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
2018年3月5日,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公司赔付章峻湳2万元。
签完调解协议,于律师叮嘱章峻湳:“你要保存好协议书,万一公司拖着不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章峻湳感激地说:“真没想到,不花钱却能请到这么好的工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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