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官告民”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工人日报》(2018年03月31日 03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向“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赔偿责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75万元。这也意味着,福建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正式结案。
据了解,去年3月底,福建省外某物流公司司机王某为了抄近路,违反相关规定,驾驶运载变压器油的大型货车进入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途中,货车发生侧翻,变压器油泄漏,并经路边水沟流入附近鱼塘,造成鱼类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依法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显示,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当地政府在处置中产生了大笔费用。
去年11月,同安环保分局代表区政府向责任方发送关于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告知函,举行磋商会议,并委托律师就损害事实、赔偿责任等具体问题与损害人进行磋商,磋商不成后按要求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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