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实施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让民族精神和红色基因更好传承
《工人日报》(2018年03月23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3月1日,全国第一部由设区市制定的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地方性法规——《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正式实施,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更好地步入法治化轨道,也开了地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的先河。
据介绍,《条例》共41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条例》要求当地政府要编制实施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也要体现遗存保护的要求,并就保护范围、建设审批、保护责任等作出规定,因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征得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同时,《条例》还要求龙岩各级政府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要使红色文化遗存体现的民族精神和红色基因得到传承,必须落实到合理利用上来,方能体现其史料价值,发挥其纪念、教育作用。《条例》规定,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要求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向公众开放;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要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此外,《条例》还专门对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两万元罚款,以此发挥震慑力,遏制不良风气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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