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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一

价格欺诈花样不断翻新,北京三中院表示:

未解释说明的划线价可认定为“原价”

《工人日报》(2018年03月15日 08版)

本报讯(记者杨召奎)“未进行解释说明的划线价可认定构成‘原价’。”日前,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京举行,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在论坛上如是说。

侯军介绍说,去年该院审理的824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近400件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实标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借助互联网,形式不断翻新。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但有些经营者为规避上述规定,不标注‘原价’而替换为‘目录价’‘指导价’‘成交价’等名称,或者不做任何文字描述,仅与实际售价并列标示。尤其普遍的是标注划线价,即将标注的商品用横线划掉的价格标注形式,然后再与未划线价,即通常的实际售价,进行组合标注,以展现二者之间的差价。”侯军说。

侯军表示,该院总结去年一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焦点,形成了以下裁判观点:一是虚构原价的行为本质在于捏造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价格,向消费者暗示优惠信息,诱使对方进行购买,而“划线价”不能直观明细地表明其真实含义,容易对普通消费者形成误导。如果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可认定此划线价即“原价”;二是电商单方面取消低价促销商品订单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合同主体的认定应当以向消费者明示信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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