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律师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
《工人日报》(2018年03月03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经认定的律师调解员可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根据意见,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四种,对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数量、调解员更换、调解档案制作、调解期限以及四种工作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意见提出,法院委派、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据了解,山东将于今年3月底前稳步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4月底全面推开。对违法、违规、违纪调解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处分和处罚,对调解名册成员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实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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