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工人日报》(2018年02月27日 08版)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北梦原)为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行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表示,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政策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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