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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02月04日 星期日

陕西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不得以结婚怀孕等原因降薪辞工

《工人日报》(2018年02月04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毛浓曦)近日,一项专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并确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此之后,该省的女职工将在劳动就业方面享受诸多权益。

这项名为《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度,特别对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对怀孕的女职工,规定要求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规定要求: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该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不少于10平方米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此外,规定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用工单位使用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等等。

规定还明确,工会、妇联等应当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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