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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02月03日 星期一

网店发有奖促销广告,顾客兑奖却遭“翻脸不认”

法院:下单即成立买卖合同

《工人日报》(2018年02月03日 03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叶秀清 林怡佳)网络购物已成为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然而和传统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经常面临“剁手容易索赔难”的维权风险。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3月5日,林先生在浏览淘宝网时,发现某家居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主页发布广告,称只要买家在规定时间在其网店购物,所形成的订单编号尾号最后两位是38的可以免单,如购物金额超过1万元,还可获赠苹果6S手机一部。林先生咨询了该网店的客服,客服肯定活动内容的真实性并说明了具体规则。于是,林先生在该店拍下价值13610元的商品,该笔交易订单号尾号刚好是38,满足店铺活动所确定的免单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条件。

然而,没过几个小时,该网店客服打电话给林先生,表示他的订单将不予发货,也没有手机赠品,但承诺返款7500元作为补偿,要求林先生申请退款。林先生考虑对方开店也不容易就同意了。但该网店再次反悔,表示免单是以支付宝交易单号为准,林先生不符合免单的条件,并对林先生拍下的订单虚假发货,只给他发来一条毛毯,也没有赠送苹果手机。这期间,林先生一直联系该网店要求延长发货时间,但网店置之不理。在收货时间超期后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并收取了货款。经林先生向天猫客服投诉,该家居旗舰店退还了货款,但其承诺的免单及赠送手机等事宜一直未处理。林先生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家居公司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居公司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宣传广告,宣称只要在其网店上购物满1万元,且符合订单尾号为38的订单即可获得免单及获赠苹果6S型号手机一部,其规定的用以交易的商品数量、价格及质量等均明确具体,林先生下单购物,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法院判决,该家居公司支付林先生13610元并交付约定的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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