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为扶助工亡职工亲属,却因规则不清而导致亲人间纠纷频发——
工亡补助,行走在法理与亲情之间
“为啥儿子的遗嘱里说了67万元的工亡补助金都给俺,可法院还将其中的一半判给了前夫?我们在儿子8岁时就离婚了,前夫甚至没出过一分钱抚养费。”1月29日,于琳琳拿出不久前收到的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记者说,语气中带着不解。
于琳琳只是众多工亡补助金纠纷案件当事人之一。记者近日采访多位案件当事人、法官和律师了解到,目前工亡补助金没有明确的分配标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许多当事人对“谁来分”“怎么分”等还存在认知误区。如何在依法分配的同时兼顾人情,成为法律实务界探讨的问题。
“明明立了遗嘱,法院咋不认呢?”
17年前,于琳琳和前夫刘杰(化名)离婚,法院将儿子判给于琳琳后,刘杰就没再联系。于琳琳多年做月嫂,供儿子上大学直至工作。2017年春节前夕,儿子跑业务途中遇车祸身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职工的死亡使其近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予以补偿。
因为于琳琳的儿子没有配偶和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按规定于琳琳和刘杰可以领到67万余元的补助金。刘杰也申请了领取。
于琳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儿子由自己一手拉扯大,4年前,十几年没音讯的刘杰突然找到儿子要“零花钱”,“不给就闹”,儿子不定期地给他塞上几千元。2016年,于琳琳的儿子去民间遗嘱库立了遗嘱,写明所有财产包括工亡补助金全部给于琳琳;如若自己结婚,分三分之二给妻子和孩子,其中并没有提到刘杰。不过,刘杰依然领取了儿子工亡补助金的一半。
于琳琳认为前夫不当得利,于2016年12月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但于琳琳对记者说,自己并不服气,“明明立了遗嘱,法院咋不认呢?”
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范围并不包括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人是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工亡职工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工亡补助金不能按工亡职工生前意愿分配。
“谁来分”“怎么分”存认知误区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02年至今,全国共审结工亡补助金纠纷案件11691件,2014年开始,每年纠纷案件都超过2000件,并且在逐年增长。辽宁沈河区的基层法官吴勇审理了多年民事纠纷案件,他告诉《工人日报》记者,除了工亡职工无权按遗嘱分配补助金外,分配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也是造成纠纷不断的原因。
“当时听到均分后,特别伤心。”彭杰说。5年前,丈夫在脚手架上摔下来意外去世,留下她和8个月大的孩子,彭杰当时没有工作。按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了彭杰和孩子的一半,还有彭杰丈夫养父母一半。“我丈夫16岁就从山东到大连打工,跟他养父母的感情并不好。两个老人都有退休金,而我没稳定收入,还要养孩子,为啥不能多分点呢?”当年,彭杰与公婆庭前调解僵持不下,闹上法庭后,仅拿到了她和儿子共一半的补助金。
“误以为当事人有权分配、误以为补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误以为补助金只能按亲密程度分配,这三大误区致使此类纠纷频发。”吴勇说。
吴勇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近八成配偶误以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权对其进行财产分割。但事实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属于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钱是我俩一起赚的,日子是我俩一起过的,补助金应该是我俩的共同财产,为啥不能由我分配?”“你才跟我儿子结婚一年多,我养了他28年,凭啥你要那么多?”2015年8月,丈夫因工去世还没出“头七”,刘桂兰就与婆婆撕破了脸。次月,刘桂兰带着1岁多的儿子回了娘家,领取补助金后与婆婆断绝了关系。2016年3月,刘桂兰的婆婆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院认为,刘桂兰的婆婆是工亡职工生前的“供养亲属”,依法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判决刘桂兰、刘桂兰的儿子和婆婆三人均分补助金。
“不要让分配产生的纠纷带来二次伤害”
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了重大修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727920元,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算是巨额。然而,关于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沈阳大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嶂峰告诉记者,虽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上并不属于遗产,但法院一般会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位继承原则实行分割,通常是均分。“但是,也会出现同样的状况不同法院审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张嶂峰说,他曾接手两个相似的案子,其中一案判决的是均分,另一案法院则考虑到生活紧密度和经济依赖度等因素,适当多判给了儿媳。
“法院要依法分配,也要讲人情。”吴勇说,“应考虑权利人的客观情况,让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靠工亡职工抚养的近亲属适当多分一点。”
53岁的煤矿下井工人龙云海认同这一看法。龙玉海家里有父母、妻子、两个妹妹和一双子女。他坦言,自己从事高危行业,如果遇到不幸,希望工亡补助金能都给妻儿,“毕竟妻儿靠我养着,而我爸妈有两个妹妹供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职工过世本就是对家庭的一次重创,不要让分配产生的纠纷带来二次伤害。”他建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参照供养亲属抚恤金分配标准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该款明确规定了工亡职工抚恤金的分配原则。王金海认为,尽管工亡职工没有分配权利,但近亲属失去的是工亡职工对其的“供养”,应当依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困难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分配,而不是简单的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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