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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一

中消协表示支持首起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案

《工人日报》(2017年12月21日 04版)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杨召奎)针对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等问题提起国内首起公益诉讼一事,中消协今天表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中消协对此予以支持,并将积极指导和推动地方消协有关消费维权工作。

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中消协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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