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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2月16日 星期一

一纸劳务协议并不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靠双方约定来确定

《工人日报》(2017年12月16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杨召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劳务协议,但劳动者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该如何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依双方约定来确定,而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吴海霞于2006年入职众信清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前三项收入按月发放,销售提成发放时间不固定。吴海霞称,去年2月,公司以她未完成业绩为由,先后停发其1月、3月和2月份工资。吴海霞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仲裁机构驳回,吴海霞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众信清源公司主张2013年2月28日起,双方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兼职代理的劳务关系,并提交劳动合同变更书予以证明。

记者看到,众信清源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显示:“乙方(吴海霞)于2013年2月21日产假结束,因孩子太小需要照顾,故乙方提出不再续签原合同。考虑到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业务资源,甲方(众信清源公司)同意乙方作为兼职代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改为劳务关系。2、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年底(春节前)按年度销售回款金额的5%给予乙方提成作为报酬……”

吴海霞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认为,《劳动合同变更书》签订后,吴海霞继续为众信清源公司提供劳动,众信清源公司仍按月向吴海霞支付工资、为吴海霞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吴海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情况均体现出众信清源公司是按劳动关系继续处理与吴海霞的关系。

众信清源公司辩称,每月支付给吴海霞的款项是预支的提成,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垫付,在年底都要与应付的提成进行结算。

对此,赵金涛指出,众信清源公司每月支付给吴海霞的款项金额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更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律。并且2015年吴海霞的签约合同回款金额较2014年显著下降,但众信清源公司前后支付的款项金额基本持平,甚至2015年支付的款项金额远远超过当年度吴海霞可获得提成金额,这明显不符合兼职代理的一般常理。

2016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海霞与众信清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众信清源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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