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工人日报》(2017年11月01日 03版)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刘洋)今天,电子商务法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为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规定得更加清晰,修订草案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规定。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社会公众建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弄丢、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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