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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担保人代借款人还款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工人日报》(2017年10月2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5名担保人同时为一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在借款人未能还贷的情况下,其中一名担保人向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是否有权就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其余4名担保人承担1/5份额的偿还责任。

2014年4月,王某夫妻向厦门某银行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刘某与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作为担保人,承诺对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4月3日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遂起诉到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王某夫妻向厦门某银行还款,刘某等5名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刘某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元。后刘某就这一笔款项多次找王某夫妻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6月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王某夫妻代偿借款本息25万元,有权向王某夫妻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连某、林某、张某、李某进行分担。因5名保证人未约定内部分担比例,故刘某未能向王某夫妻追偿的部分应由5名保证人平均分担。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其中一个担保人代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向主借款人追偿,同时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还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此外,对于各连带保证责任人分担的比例,有约定的按各保证人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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