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获提高
《工人日报》(2017年10月14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青海自2007年以来第8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待遇调整后,青海人均领取伤残津贴为2930.54元/月、生活护理费为1832.57元/月、抚恤金为1265.67元/月。
青海此次调整的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8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547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062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
此外,青海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92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928元。全省人均领取伤残津贴为2930.54元/月、生活护理费为1832.57元/月、抚恤金为1265.67元/月。这将有效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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