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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打工受伤因无劳动关系证明,包工头和用工单位拒绝赔偿,法援律师改变诉讼策略

农民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获赔11万元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2017年10月12日 06版)

河北邯郸籍农民工程大勇(化名)在天津打工期间受伤,但由于无劳动关系的证明,包工头和用工单位均拒绝赔偿。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他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11万余元的赔偿。

2015年,程大勇跟着老乡到天津武清区一处写字楼建筑工地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当年6月的一天,天阴的很黑,作业光线极差。由于二楼的地板中间悬空,没有围栏遮挡,程大勇一脚踏空,从二楼摔了下去。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经过半年多的治疗,程大勇出院了。

程大勇出院后身体留下了残疾,治疗期间花了8万多元的治疗费,但是包工头庞某只出了5万多元。程大勇找庞某要剩余的医疗费和后续赔偿。庞某说自己能力有限,5万元的医疗费也是借来的,没有能力再承担其他费用。程大勇找到了装饰公司工地负责人,该负责人说程大勇是包工头雇佣的工人,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有赔偿义务。

索赔无果后,程大勇找到天津的一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天津的法律援助律师受理该案后,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装饰公司注册地点为北京,程大勇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天津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为此,程大勇又找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张志友律师。张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程大勇在建筑工地提供劳动时受伤,其劳动报酬由庞某直接支付,装饰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庞某,庞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但认定工伤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但程大勇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只能先申请仲裁,希望仲裁庭审时,装饰公司认可程大勇在工地工作的事实。”张律师说。

2016年6月,程大勇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时,张律师最担心的不是装饰公司否认劳动关系,而是装饰公司不到庭参加庭审。程大勇无劳动关系的证据,缺席审理对程大勇并非有利。庭审时,和张律师预想的一样,装饰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委没有支持程大勇的仲裁请求。

张律师改变诉讼策略决定让程大勇将庞某和装饰公司都作为被告,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律师表示,按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从装饰公司处承包工程后,找来程大勇贴地砖,其与程大勇之间是雇佣关系。程大勇在工作期间受伤,作为雇主,庞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装饰公司应当知道庞某不具备分包资质而将工程承包给庞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程大勇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程大勇的责任比例为40%,庞某和装饰公司的责任比例为60%。最终,程大勇获赔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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