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医药购销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工人日报》(2017年09月17日 03版)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卫计委官网挂出《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5章24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形、禁止行为、部门及科室责任、举报管理、公布管理、涉事个人处理、管理人员处理等2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于9月15日开始实施。
《规定》对于行贿受贿涉及到的药企、医务人员、相关科室及医院的处罚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于生产企业的处罚,《规定》明确,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 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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