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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9月16日 星期一

购房人预定商品房未按时签买卖合同,开发商认定购房者违约将房屋另行出售

认购协议解除后能否要回定金引纷争

《工人日报》(2017年09月16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房产交易中,购房人看房满意后,通常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此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正式买卖合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大海公司返还购房人郑某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7月1日,郑某前往厦门市集美区某楼盘看房后,与大海公司签了《认购协议》,约定:郑某认购商品房一套,成交价为200万元。郑某应向大海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并于2014年7月9日前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至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后即行终止。

随后,郑某依约向大海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后郑某未能于7月9日前筹到首付款,因此未按时与大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8月11日,大海公司以郑某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没收郑某已交付的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郑某于2016年7月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

郑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大海公司已经接受并开具注明“首付10万元”的收据,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大海公司拒不与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不交付讼争房屋。因此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大海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赔偿差价损失、支付购房款一倍即20万元的赔偿等。

大海公司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应至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讼争协议至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后终止。因此该协议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

因郑某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大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海公司依约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协议已解除,郑某主张大海公司返还购房款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差价损失、购房款一倍赔偿的诉求,由于该两项主张均须以郑某与大海公司之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前提,而双方之间系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郑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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