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工人日报》(2017年08月23日 04版)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蒋菡)记者今天从食药监总局获悉,为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食药监总局近日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还设立了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
据悉,《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餐饮食品、医疗器械等“四品一械”全领域,实现全覆盖。
《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同时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办法》还规定,对于“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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