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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8月19日 星期一

高空坠物砸坏车 “该谁赔偿”引纷争

坠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人日报》(2017年08月19日 06版)

本报讯 高空突然坠落一花盆砸坏私家车,该找谁赔?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涉案路段花盆负有管理责任的市政养护管理所赔。

今年5月,江苏的张女士驾车去杭州探亲。行驶至南京某高架桥下,只听“砰”的一声巨响,一重物砸在了车顶上。张女士将车停靠在路边查看,发现汽车顶部已经被砸到严重变形,车顶天窗也变成了碎片,中间还夹杂着花盆碎片、泥土和少量的绿色植物。张女士抬头望去,原来是悬挂在高架桥边上的花盆“惹的祸”。

张女士将花盆设施的管理方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及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500元、维修期间车辆租赁费3万元,合计各项费用111684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辩称,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的,且管理所已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设施交由某园林公司进行管理,理应由园林公司予以赔偿。某园林公司称:涉案花盆设施是由该公司养护和管理的,但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路段的花盆属于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管理,其应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市政养护管理所称,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市政养护管理所称,其与某园林公司曾有合同约定,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交由园林公司进行管理,但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外仍应由市政养护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南京市某区市政管理所赔偿张女士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300元、车辆租赁费3万元,合计111484元。

高空坠物砸车、伤人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尽可能减少“天降横祸”的发生?主审法官提示,管理方应对高空悬挂物加强固定,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并设立警示牌或者划定安全线。行人在行驶中应关注警示牌通告,注意绕行。外出停车时,尽量避开有广告牌、盆栽、可移动物等建筑物附近。如果遇到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者报警,确认坠物来源,并与责任人协商赔偿处理。如协商不成,保留相关证据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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