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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8月12日 星期一

一个刹车“甩”伤乘客,公交公司赔84.6万元

法院:紧急刹车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最大原因,乘客自身疏忽大意也应承担15%责任

《工人日报》(2017年08月12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郑冬梅)公交车一个紧急刹车,还没坐稳的乘客当场摔成骨折,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85%的责任。

2012年10月8日17时许,55岁的陈女士从厦门海沧某路公交车的起点站乘车。正在她朝车后方的空座走去时,司机突然一个急刹车,她反应不及摔倒在地,随即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其右股骨颈骨折、右髌腱断裂。经过多次手术和长期治疗,陈女士的右下肢仍有后遗功能障碍,经过司法鉴定,她被评定为7级伤残。

2016年4月,她将公交公司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164120.95元。她认为,因为公交公司的过错,导致其摔伤,花费医疗费的同时还留下后遗症,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自己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公交公司则认为,首先,当时车辆启动,由于有行人,司机采取紧急刹车并没有过错,不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陈女士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是从起始站开出,车上只有三个人,位置没有坐满,陈上车后应当就近坐好,且车上广播要求乘客扶好扶手,而她并没有坐在位置上或抓住扶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对陈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及因公交公司的紧急刹车导致摔伤均无异议。其次,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在驾车履行职务中造成乘客受损,公交公司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过错大小问题,公交公司司机在乘客未坐稳的状态下即行车,且行驶中紧急刹车,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最大原因,应承担大部分的过错责任;而同时,陈在上车后本应先就近找座位乘坐,但却从车头走向车后部座位,属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也应适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公交公司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陈本人承担15%的责任,公交公司赔偿84650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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