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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7月29日 星期一

山东: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工人日报》(2017年07月2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近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据悉,这也是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个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的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办法明确规定,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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