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e时代】本报法人微博 网友留言摘编
(7月14日~7月20日)
【老年人该得到法律以外的宽容吗?】近日,临沂“暴走团”事件引发关注。一中老年人组成的晨跑团,遭车冲撞一死两伤。组织者解释,上路是因便道维修。对老年人法律上已有相应“宽容”措施,应依法办事。若要求法外“宽容”,会让更多老人轻视法律。你咋看?
(7月14日《工人日报》报道)
@裕安陈华锋:悲惨事件的背后,有行为任性和蔑视法律的祸首,无论如何,“法无例外”都该成为一种共识共为。
@薛瑞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男女老少,没有也不应该有“法外宽容”这一说。既然错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苏女士工作中常主动加班,可一年后被解聘。她要求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费。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应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苏女士的加班未得到公司同意,不能领加班费。
(7月15日《工人日报》报道)
@佛战成圣6666:谁乐意有事没事总加班呢?无论加班是不是自愿,加班了就是加班了,付出了劳动,这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报酬是应该的,不能得了便宜还卖乖。
@不知潇湘在何处:苏女士到底是不是自愿加班,已经无从考证了。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公司确实不需支付加班费。但苏女士毕竟付出了劳动,公司应人性化处理这件事,酌情支付加班费。
【你的工资条,拿得到看得懂吗?】不少企业员工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拿不到自己的工资条:“在私企,你要来了这个月工资条,下个月就快回家了。”但专家表示,工资条是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7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
@火鸟神V:以前工作过的工厂,会公示车间每个员工的工资条,大家都一目了然,有被尊重的感觉,对企业很有归属感。
@大爱无疆sjg:工资条如果作为维权证据的话,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发或者不发,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窦菲涛摘自工人日报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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