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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7月22日 星期一

工人发生工伤后,家属向总包方借款治疗,总包方认定借条作废,分包方却拿着借条要求还钱 — —

无法证明“钱由我借出”,分包方败诉

《工人日报》(2017年07月22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吴淑贞)工人工伤治疗期间,其家属向公司借款93.5万元用于支付治疗所需各项费用,并签署借条与收据,事后公司与工人家属约定上述费用由公司支付,所有借条作废。但却有另一家公司拿着借条与收据向工人家属主张还款……近期,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9月,在厦门一处房地产工程项目现场,工人老江在收拉电缆过程中,被从楼上滑落的钢管砸伤头部。次月,老江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老江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小江(老江的弟弟)和阿丽(老江的配偶)陆续向“公司”借款93.5万元,并出具借条20份、收据1份。借条或收据均载明借到(或收到)“公司”或“贵司”给老江的治疗费、医疗费等,借款用途表述为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等。

2014年7月,工程幕墙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北海公司与老江家属签订协议,约定老江治疗的各项花费已由北海公司全部付清,相应的借条和收据全部作废。另由公司再向老江家属支付各项赔偿费用100万元。同日,双方就支付相关具体款项作出《补充约定》。

同年12月,幕墙施工项目的分包单位耀辉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江与阿丽归还借款本金93.5万元及利息。耀辉公司认为,二被告分多次陆续向其借款,持有借条、收据为证。

小江与阿丽认为,他们从未向耀辉公司借款,案涉借款实际是北海公司以借款的形式预支的老江工伤医疗费等费用,且相应借条已声明作废,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申请追加北海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海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其不存在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海公司作为老江的用人单位,应对老江的工伤事故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北海公司在老江受伤治疗期间向其家属支付款项,既是履行其义务也符合生活常理,且与讼争借条和收据的内容相契合。耀辉公司虽持有借条和收据,但该借条和收据并未载明债权人的具体名称,而是简略表述为“公司”或“贵司”,因此无法根据借条和收据直接确定耀辉公司为出借人,故耀辉公司不应为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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