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7年07月15日 星期一

购买金融委托理财产品被骗百万元,起诉银行索赔未获支持

储户有过失 银行不担责

《工人日报》(2017年07月1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吴金燕)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认为陈某出于自己的过失,未能采取积极的措施调查事实真相,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9日,储户陈某在魏某提供上门服务的情况下,将款项汇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共230万元。魏某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28日担任某银行行长职务,2013年3月1日被免去行长职务,2014年8月27日离职。事后陈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某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某银行称魏某行骗与银行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给付购买理财产品本金23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龙岩中院。

龙岩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魏某在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是该行的行长,具有使陈某相信其行为代表银行的职务条件,但陈某在与魏某商谈理财事宜过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因为魏某自2013年3月1日起就未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但陈某在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长达两年期间里未怀疑其行长身份,亦未到银行予以核实。

并且,陈某在向魏某购买理财产品前就已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经验,但陈某对他与魏某签订的《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中,签约地点不在理财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理财资金汇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理财收益通过其他账户转存等违反购买理财产品正常业务流程的情形未尽充分注意义务。

由此可见,陈某出于自己的过失,未能采取积极的措施调查事实真相。魏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生效的刑事判决也已责令魏某退赔赃款,返还陈某等34个被害人。某银行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首先,要警惕高息、保本保息等承诺,不轻信熟人,不轻信内部信息,要绷紧“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根弦;其次,购买理财产品应在银行网点柜台等正规场所购买;第三,应特别关注购买产品资金是否汇入自己个人储蓄结算账户,但凡被要求向他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务必谨慎,并注意查看业务办理回执中的汇款账户明细。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