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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5月29日 星期一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修订版6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工人日报》(2017年05月29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邹倜然)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或缩减产假;女职工要有“痛经假”;产假结束后还能有30天的奖励假。

眼下,有的女性在应聘时会遭遇用人单位一系列纯属私人问题的“刨问”:“你结婚了吗,有孩子了吗,打算要生二孩吗?”针对这一现象,《办法》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女性。

《办法》对女职工多方面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于女职工经期的保护,《办法》明确: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根据《办法》规定,将认定重度痛经和经量过多的责任交给了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给出证明。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以前是不少于90天)。如果是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而且,《办法》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不仅体现在“三期”保护上,还体现在生活上。比如《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而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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