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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5月13日 星期一

【涨知识】辨清三大误区,读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人日报》(2017年05月13日 05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与否的重要一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着不言而喻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存在许多误区——

误区一: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就要求立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解:在此情形下,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须等到现有劳动合同到期后才能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二: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就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解: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或是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误区三: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员工。

正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依法解雇员工。(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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