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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5月13日 星期一

【知乎】债主找上门,AA制婚前协议能做挡箭牌吗?

《工人日报》(2017年05月13日 05版)

编辑同志:

73岁的吴老汉和71岁的黄老太同住一个社区丧偶后的两人在一次社区读书会后走到了一起。为了防止发生财产纠纷,他们在结婚协议中不但约定死后互不继承遗产、各自的后事由各自子女办理,而且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实行AA制,各自的收入也归各自所有。后来,吴老汉开了一个生活用品网络连锁店。经营不到一年,吴老汉遭遇网络诈骗,网上银行中数十万元钱款被人骗走,欠下了十几万元外债。无力还钱,吴老汉躲了起来。尽管黄老太拿出了她和吴老汉签订的AA制书面约定,可上门讨债的债主还是对她不依不饶。黄老太该对此债务负责吗?

读者 云秀

为您释疑

云秀:

我国《婚姻法》在第19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在第24条中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老汉和黄老太的婚后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约束力,这要看第三人是否“明知”这一约定。“知道”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关键。夫或妻已经明白、清楚地将上述AA制约定告知了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约定,这要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其应先以所有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而后非债务人的一方,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这不仅限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也是如此。

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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