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7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充满“人情味”的条款在民法总则中比比皆是,这告诉每一个人——

【你该知道的民法总则】权利是应该被尊重的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7年04月29日 06版)

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生活得更安全,生命和财产都能得到保护,不被随意侵犯;我们希望生活得更自由,不用担心人身受到非法的拘束,或者不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我们希望生活得更有尊严,不想被别人窥探的隐私能稳稳地守住,名誉能受到他人尊重。

说到底,这些都关乎活得“有底气”。纵观民法总则的206条,关系到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全方位的保护,让人们过得更有底气的人文关怀和民生情怀的立法理念闪现其中。

一部权利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这样的条文,人们更加熟悉的是它们被写进宪法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表示,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中涉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靠具体的部门法来保护,民法典实际就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规定,把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体化。

起草民法总则时,对人的权利的保护理念就一脉相承。据《中国人大》杂志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徐显明曾在审议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应该具有现代精神,而现代精神的核心是应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于法院裁判时不能援引宪法,他建议把宪法中列举的权利尽可能民事化。

“整个民法总则就是围绕着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的,包括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有哪些、民事主体能够享有哪些权利及权利该如何行使、权利遭受损害之后该得到怎样的救济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谭启平说。

人的一辈子可以不跟刑法沾边儿,但不可能不跟民法打交道。我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滥用,隐私遭到泄露,怎么办?买了一套房子,合同已经签订了,卖家又突然反悔不履约了,怎么办?肖像权被侵犯时,侵权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可以怎样维权?这些问题在民法总则里都能找到答案。

“民法总则就是围绕着民事权利及其保护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换句话说,它就是一部权利宣言书、一部权利的百科全书。”谭启平说。

充满“人情味”的条款比比皆是

民法总则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它说的都是你我身边的事儿,充满“人情味”的条款比比皆是。

在谭启平看来,许多条款正是以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为背景,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求,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

以民法总则第33条为例,其中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是民法总则适应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实需求的体现。”谭启平进一步解释,“过去我们的监护制度,只针对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际上,人的行为能力会随着年龄增长逐步减弱,老年人同样需要被监护照顾,但子女又往往不在身边。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会下降,当前大量的老年人被诈骗分子盯上就是例子。”

根据第33条,我们可以事先跟近亲属或者亲朋好友或有关组织协商,事先签订协议:“当我年迈之时,你来担任我的监护人”。谭启平认为,这便是对人的一种全面关怀。

有一些条文,涉及的可能只是一个很小的特定群体,但人文关怀依然存在。

如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此条的亮点在最后一句话。”谭启平解释,“以前撤销死亡宣告后,原来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不愿意继续婚姻关系,就只能离婚。但这一次规定,不愿意恢复的,可以签署书面声明,这样没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能得到更周全的保护。”

权利得到尊重才更有幸福感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比如身体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但是,人身权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拓展。

比如,现在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在民法通则里,隐私权是包含在名誉权里的,而这次的民法总则第110条里,明确把隐私权放在了和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相平行的地位,成为一个同等位阶的概念。

普通老百姓懂的一个朴素道理是:自己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事儿就不能被随意窥探或者散播。如今,当这些权利被白纸黑字赫然写进法律,让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意义不言而喻。

“老百姓的幸福感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享有权利。”谭启平说。

但是,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就能任性使用权利。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确: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利用了共享单车,觉得方便,就加了私锁,或者直接停进自家院儿里,“共享”成了“独享”;跳广场舞,觉得畅快,就不分时间地点,结果扰了民……这些都是典型的权利滥用。

“权利是用来被尊重的。一方面,我们要求别人尊重我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尊重别人的权利。”在谭启平看来,民法总则确定的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告诉全社会每一个人,你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每个人都能遵循这个规范,才会人人有平等,人人有尊严,人人有幸福。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