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省环保厅:一次生态环境赔偿纠纷的有益尝试
本报讯 (记者李丰)日前,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在贵州发出。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分别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为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和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送达(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申请人之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2016年,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对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片区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小寨坝镇大鹰田附近存在废渣非法倾倒情况。初步调查发现,废渣来自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污水处理站的污泥,2012年该公司委托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清运废渣。
但令人震惊的是,从2012年底开始,诚诚劳务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堆存或倾倒手续的情况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2015年底停止运渣。堆场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目前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
据贵州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11月,贵州省环保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上述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大鹰田废渣倾倒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为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依据。
今年1月13日,省环保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息烽诚诚劳务、贵阳开磷化肥,就向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协议,并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1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审查。3月28日,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案件审查终结。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贵州、重庆、云南等7省(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贵州省的试点方案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根据规定,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省级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与责任人进行磋商,磋商结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执行力;磋商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让污染者担责,用赔偿款去治理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贵州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与义务赔偿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磋商方式,“是解决生态环境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和解、调解与民事诉讼的不足,有利于案件快速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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