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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4月08日 星期一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申请工伤,因“与工作无关”遭拒,由此引发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免受长期伤害的问题——

【焦点】“见义勇为”等待立法兜底保障

本报记者 刘旭
《工人日报》(2017年04月08日 05版)

远洋船上,厨师董连章为阻止船员持刀伤害他人而受伤,申请工伤待遇遭到公司回绝,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董连章伤残赔偿金等共11.4万余元。航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连章案例只是见义勇为受伤是否视同工伤的争议案例之一。劳动者见义勇为受伤是否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对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

“挺身而出”致残,单位不认工伤

2013年9月,董连章被劳务公司派遣到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802号远洋船上当厨师。2014年8月28日中午,船航行到斐济海域,船员张某违反规定,过量饮酒,与斐济船员发生口角。董连章见状上前拉架,张某酒后情绪失控不听劝阻,持刀欲伤害斐济船员,被董连章拦下。撕扯过程中,张某将董连章的左大腿根部要害位置捅伤,造成大量出血。事后,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十级伤残。

回国后,董连章向航运公司申请工伤待遇遭到拒绝。公司的回应是:“你的本职工作是厨师,不是保安,没有维持船上治安的职责,又不是在炒菜做饭时受的伤,为什么要给工伤待遇?”

2016年8月19日,大连海事法院审判认为,由于船主疏于对公司船员的管理,没有为船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船员持刀伤人,董连章有权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航运公司和劳务公司都没有为董连章缴纳工伤保险,遂判决航运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范琼就没有董连章这么幸运了。范琼是沈阳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8月,在下夜班的路上,范琼见一个女孩的钱包被抢,他立即冲上去帮女孩夺回钱包,却被歹徒刺中了大腿,伤及韧带。范琼拿着医院给的收据去找公司报销,公司说不是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不算是工伤,不能报销。范琼又找到相关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不在工作时间,不是出于工作原因,不被认定为工伤。

厂房被雪压塌,同事被压,施救中左手受伤致残,老板不管;外出洽谈业务,遇到歹徒行凶,制止时受伤,公司拒绝给予工伤待遇……记者梳理近年来的相关案件发现,围绕劳动者见义勇为受伤是否视同工伤的案例不断出现。

是否出于工作原因、维护公共利益?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从1995年首次立法研讨会算起,历经22载至今仍未出台。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和4个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认定机构、鼓励的标准、基金的筹集等等,都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的。

比如,在广东,基于“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的定义,保安跟歹徒搏斗受伤的情形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同样的情况在四川则不能被认定,因为四川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均可以申报工伤。

据此,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案件的最大分歧是:是否出于工作原因,是否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董连章的见义勇为行为到底符不符合“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双方争论不休。航运公司代理律师杨宁认为,董连章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阻止喝酒船员刺伤斐济船员过程中受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他只是厨师,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意外伤害。

董连章的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泰安则称:“航运公司与董连章是雇佣关系。董连章受伤,完全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的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又该如何界定?杨宁认为,董连章要救助的是斐济船员的私人生命,不是公共利益。陈泰安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在船上遇到突发情况后,董连章挺身而出,不仅救了斐济船员,也避免了事件进一步升级,保全了单位的利益,属于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多省市明确:符合条件的纳入工伤

据了解,广东、贵州、浙江、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都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例如,珠海为未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奖励1000元至3万元,表现英勇、事迹特别突出的奖励10万元,受伤的按鉴定等级奖励2000元至10万元;广州为未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奖励1万元至10万元,对轻伤者奖励20万元以下,对重伤者奖励20万元至40万元,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发放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慰问金。

有了国家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为何劳动者及家属还要争取工伤待遇呢?

“一次见义勇为,一辈子受罪受累。见义勇为致残者,尽管拿到了荣誉和一次性奖励,但后半辈子的工作和生活往往受到影响,权益没了保障,而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能够补偿这些损失带来的后续伤害。因此,很多见义勇为者都会去争取工伤待遇。”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如是说。

保障不足一直是见义勇为伤残者面临的生存困境。2016年,海南的一份调查显示,该省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96人,其中,201名受伤人员中生活困难的为157人,7成以上都面临生活之忧,约有60%需要后续治疗,其中42人需要日常性后续治疗,但他们的治疗费用没有着落。这也是全国见义勇为者生活的一个缩影。

目前,海南、甘肃、河北、浙江、陕西、山东、四川、北京、重庆、广州、武汉、洛阳、淮南、深圳等省市均出台了政策,直接规定“见义勇为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尽管如此,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一前提,就将不少人挡在了这条“保障线”之外。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规定,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王金海律师表示,法律在不断完善,但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时意外受伤,需要高额治疗费用,该怎么办?对此也应有解决办法,让见义勇为者受影响的后续生活、工作也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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