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企业克扣工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工人日报》(2017年04月03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邹倜然)浙江省近日公布了《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标准。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