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限量”条款增加、删除、再增加
湖南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四审”防“任性”
本报讯 (记者罗筱晓 方大丰)3月31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第17条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至此,在湖南提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近3年后,有关燃油机动车是否应该“限量”的条款经过增加、删除、修改后再增加的一波三折,最终以一种“弹性”的方式解决。
去年7月,《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湖南省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尾气排放已成为污染大气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的内容。然而,在去年9月进行的二审中,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设立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该省的汽车工业发展。
对同一问题出现的不同声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并进行了专题调研,最后认为除长沙市外,其他大部分市州尾气污染在污染源中所占比重不大,目前尚无必要调控燃油机动车数量。
于是,在去年11月的三次审议稿上,“限车”条款消失了。这一变化再次引起了两种观点的激烈“交锋”。其中,支持“限车”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删除条款的理由不充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秋沙等在分组审议上呼吁:“在工业发展和环境污染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把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
按惯例,一部法规经过“三审”便可付诸表决通过,这部条例却成了例外。第三次审议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函书面征求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并召集有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逐步使各方在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问题上取得共识,并将综合意见体现在了第四次审议稿中。
在3月29日下午举行的分组审议上,绝大多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认为四次审议稿“条款比较完善,建议通过”。
“虽然条例草案在审议中‘一波三折’,但展现了湖南省人大立法严守程序不‘任性’的严谨态度。”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立法工作不能为了追求数量、速度而忽视质量和效益,必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每一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