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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3月18日 星期一

去年以来,时有发生的“过劳死”引发全社会对劳动者过度加班和透支健康的关注。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们探寻——

“过劳之惑”如何破解

本报记者 卢越 林琳
《工人日报》(2017年03月18日 05版)

“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在不断增长。然而,目前‘过劳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劳动者本人无法举证,家人举证也很困难,造成部分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说。

秦希燕告诉记者,在今年的两会上,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防止“过劳死”的建议》,提出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过劳死”认定的因果关系、实现认定标准的量化、明确“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等。

除了秦希燕,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为“过劳之惑”寻求解决之道。

过劳危机呈蔓延趋势

最近几年来,长期加班熬夜、赶项目,职场人士过劳猝死的消息不时被媒体报道。2016年,被网友称为“神曲”的《感觉身体被掏空》横空出世,刷遍朋友圈。不少人听后“笑中带泪”,直言歌词戳中自己内心痛点——过度加班,透支健康。

“过劳”一词源自日语,近些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其定义为:因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导致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秦希燕说。

陕西省总工会干部刘小萍代表一直呼吁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她列举了自己在调研中了解到的侵犯职工休息权的情况:“用值班替代加班,不给加班费,还有就是息工找补,效益不好时放假,订单来了就加班加点,不给你休息,没有加班工资……”

事实上,许多员工常常为了薪水,以及升迁、职业发展,选择“自愿”加班;而一旦出现“过劳死”的情况,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这种“过劳无责”又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一些企业或机关的领导,把加班加点、牺牲休息休假权当成一种企业文化,‘我都带头加班了,你们也别下班了’等等。职工为了保饭碗,敢怒不敢言,维权成本也比较大,大家慢慢都习以为常,很多人都有这种无奈。”刘小萍代表说。

对此,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代表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现在不管是个人、企业管理者,还是社会层面,都把加班过多地作为正面来崇尚,这使得问题越来越大。”

工伤难认定导致维权尴尬

“其实,‘过劳死’并非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救济和保障。”秦希燕说,“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导致职工‘过劳死’的,职工近亲属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秦希燕进一步解释说,我国对劳动保障已经有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比如,《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不过,秦希燕也认为,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对于“过劳死”是否应当立法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关于“过劳死”应不应该视为工伤,也是实践中法律适用分歧最大的地方。

记者了解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并没有提及“过劳死”。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此外,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目录中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常见职业病,而“过劳死”因病因多样、情况复杂,短时间内将其纳入职业病名录、归类固化还存在一定困难。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孙伟代表从医学的角度,解释了“过劳死”的鉴定之难:“尸检时的鉴定只能判断具体的死因,比如是心脏病发作或者脑溢血导致的猝死,但是并不能给出‘过劳’的结论。”

“猝死有很多综合因素去判断,我们没法断定是不是之前加班过度了,是不是身体亚健康了,这样一来,‘过劳死’的因果关系就很难成立。”孙伟解释道。

缺乏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持谨慎态度,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强硬保障还须立法先行

有代表呼吁,要更多地从立法角度给予劳动者更强硬的保障。

“仅仅依靠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关于‘过劳死’多停留在性质之争上,而法律保障体制方面尚未成熟。”秦希燕直言。

秦希燕告诉记者,“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多个构成要件,完全可以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除此以外,还应该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并设置专门权威的‘过劳死’认定机构。”秦希燕说,“现有的《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而言,有谁愿意冒着被单位‘炒鱿鱼’的风险去争取《劳动法》上的权利呢?这样就导致了用人单位知法犯法,劳动者忍气吞声的情况愈演愈烈,‘过劳死’现象无法得到遏制。”

李泽林代表也呼吁完善法律法规,“譬如,《劳动法》要想避免企业把加班当成一种常态,应当对企业有一个限制,提高对企业用工行为的要求等。”

采访中代表们强调,无论如何,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是大事,唯此才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有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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