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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3月15日 星期一

化解落后产能,利用综合标准依法推动

本报记者 孙喜保
《工人日报》(2017年03月15日 07版)

近日,工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5个国家部委、局推出《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希望通过这一意见的实施,实现去产能工作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这些落后产能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得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而且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留下很大隐患。

由于受到多方因素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推动并不太顺利,而且缺少必要的规范。这集中表现在:工作中法律手段、经济办法运用不够充分,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不健全;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转;一些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亟须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淘汰。

此次对外公布的《指导意见》核心是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4部法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产业政策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一《指导意见》具有五个新特点: 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加强节能监察、环保执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检查,对不能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标准协同推进,改变主要以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为标准组织实施的方式,转向多标准协同推进,更多地发挥能耗、环保等标准的约束作用;三是监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开。不仅要求地方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还要求地方部门汇总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四是约束机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惩戒。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五是行业上更加突出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重点行业。集中力量抓好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

对于以往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经常出现的“死灰复燃”现象,《指导意见》明确了落后产能的退出标准:按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的企业,必须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落后产能真正淘汰,不出现死灰复燃,工作中要落实好3个责任:一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应主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关停、拆除或封存主体设备,使其不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工作责任。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应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工作落实到位,做到落后产能真去真退。三是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监管,尤其是要切实采取断电、断水等有效措施,防范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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