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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3月15日 星期三

代表委员指出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实践中存在侵害职务发明人权益现象

【今日关注】专利署名“排排坐吃果果” 发明奖酬“毛毛雨小意思”

《工人日报》(2017年03月15日 02版)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陈晓燕 张锐)“好不容易做出一项发明,申请专利时,领导来一句‘你把那谁谁的名字加在署名里吧’,你说,我怎么好拒绝?”今天,一位在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向记者透露他经历过的事情,并呼吁“把发明署名权还给核心发明人”。

“加吧,不甘心,毕竟最核心的发明是自己的心血成果;不加吧,这个领导、那个领导,确实提供了一些支持,不加别人名字自己会面临各种压力。权衡之下,只好变成署名和奖金大家‘排排坐吃果果’。”这位委员无奈地说着存在于部分单位中职务发明的“潜规则”。

本次全国两会上,记者采访多位身为技术专家的代表委员后发现,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职务发明人权益受侵严重的现象,比较突出的有署名权“名不副实”以及奖励报酬太低等。

在署名权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制度情况的一项调研印证了代表委员们的反映:有40%的受访单位存在把非发明人写入申请文件的情形,其中小型民营企业最为严重,往往将未作出直接的、实质性贡献的人署名为发明人,或者将根本没有参与研发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股东直接作为发明人。

在奖励报酬方面,有着“金牌工人”之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告诉记者,他曾接到基层职工反映:某技术团队做了一项技术创新,为企业创造了巨大效益,但企业只给予他们很少的奖励。

记者了解到,有的企业甚至仅把洗发水、毛巾、肥皂等当作创新奖励,对这些“毛毛雨小意思”,有网民直呼“伤不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显示,目前,大多数(57.8%)受访单位没有给予发明人支付报酬。中国发明协会对全国职务发明人的调研结果同样显示:在职务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以后,只有62%的单位按照奖励制度给予发明人奖励,其前提还是单位建立了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在单位实施或者转让职务发明时,只有37%的发明人认为单位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了报酬。

代表委员们对这种状况表示十分担忧,认为这将严重挫伤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对单位发展不利。

“企业和职工是利益共同体。提高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际上是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驱动力。当前急需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或单独立法,保障职务发明人署名权,提高职务发明人收益,使职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趋向合理,激发职工创新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汽车工人技术专家徐小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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