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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3月07日 星期一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期间,给予10天护理假,工资待遇不变

福建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父母

《工人日报》(2017年03月07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为应对福建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内容都作出规定,尤其是“子女带薪护理父母”的新规,更凸显人性化。

据了解,福建省人口老龄化比例已达13.41%。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条例还规定,教育部门应支持和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人社部门应会同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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