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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2月26日 星期一

过去十年,全球至少有100万只穿山甲惨遭盗猎和非法交易

“误解”和“炫富”让穿山甲落入饕餮之口

本报记者 庞慧敏 实习生 廖景芝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26日 01版)

2月18日是“世界穿山甲日”。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公布,“官员请吃穿山甲”事件有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资料显示,在过去10年间,全球至少有100万只穿山甲惨遭盗猎和非法交易,全世界8种穿山甲均已濒临灭绝,其中中华穿山甲比大熊猫还要稀缺。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在一些举报者提供的街巷和餐馆,发现穿山甲的交易之风在严查之中仍然没有消失。

穿山甲不是“能治百病”

穿山甲全身鳞甲如瓦状,当大型动物试图去伤害它们时,穿山甲会缩成一团,利用肌肉让鳞片进行切割运动,割破敌人的嘴巴。原本是生存之道,却导致它们在人类面前丧失了逃跑的本能。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组织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6年,我国共查获209起穿山甲走私案件,涉案穿山甲12000多只。

广西素来是珍稀野生动物的走私重灾区。“广西地处边境,交通便利,许多野生动物、包括穿山甲,都是从东南亚等地从广西走私到国内的。”一名不便透露姓名的广西边防某支队队员称,“虽然每年都进行打击,但走私穿山甲的案件屡禁不止。”2017年2月11日,南宁市森林公安根据线报,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活体及冻体穿山甲各一只。

随着类似案件的不断曝光,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2016年9月28日,第17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全部8种穿山甲物种从附录II提升至附录I,从而禁止对穿山甲及其制品的一切国际商业贸易。中国穿山甲在过去21年里数量减少了90%,早在1995年就已经“商业性灭绝”,无法支撑商业性使用。

“不少人误解穿山甲能治百病,但实际上穿山甲有什么功效未被证明,而且穿山甲鳞片的成分,与人类指甲的成分是相同的;也有人虚荣心过盛,以吃到珍禽野兽来炫富。”广西大学一位研究动物疫病传播的教授分析道,“虚荣和无知催生了穿山甲市场的繁荣,对于走私者更是带来巨额利润。”

“不是熟客是看不到的”

穿山甲在中越边境收购价仅为几百元一只,可到了餐桌上,价格就高达近2000元一公斤,以一只穿山甲6~7公斤计算,仅一只就能带来近万元的收益。为了能获取更多利润,不法分子往穿山甲身体里注入石灰石、防腐剂、兴奋剂甚至泥沙碎石等物质,增加重量。

记者从执法部门了解到,在地处中越边境的广西防城港等地,近年查获的多起穿山甲走私案件都呈现出集团作案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水路,从中越边境北仑河偷运穿山甲入境。入境后,不法分子往往会通过隐蔽方式运抵下一个买家,有的混杂在海鲜等产品中,有的通过大件物流进行中转。

据举报者称,南宁火车站附近的济南路北就有交易点。2月20日,记者走进了济南路北,在拥挤昏暗的小巷子里,没有看到野生动物的影子,很多摊铺摆出来的都是乌龟、甲鱼等。记者上前悄悄询问,好多摊主避之不及,连连摆手说不清楚。记者在巷口找了个载客的电车司机,他笑称:“最近查得严,不是熟客是看不到穿山甲的。”据电车司机透露,这个巷子的摊贩很多都从事穿山甲交易,活体死体都卖,五六百元一斤不等,“他们肯定不会把东西放店里,难道等着被抓啊?”他告诉记者,得熟人引荐,通过好几道手续才能到达存货地点。

专家表示,一旦查获捕猎或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数量少的执法部门只能没收,只有数量非常大的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不法分子为躲避刑罚,经营数额很少达到入刑的标准。现有的法律法规处罚力度有限,无法有效威慑不法分子。此外,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为躲避监管,收购、销售等环节日趋隐蔽,给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保护尚需配套机制

南宁市青秀区有一家餐馆,在追逐“野味”的食客中很有名气。如今已改打家常菜的招牌。2月22日,记者以订餐的名义询问,店家坚决表示没有也不会做“野味”。但知情人表示,得有熟人给老板打电话,也不会在店里安排,一般会安排食客到一些别墅里的私人会所就餐。

事实上,食客恰恰正是将仅存的野生穿山甲推向灭亡的无形之手。目前穿山甲繁育成功的例子还是非常少的,这就意味着消费来源基本是野外非法捕猎,迎合了食客追求“野味”的心理。在广西,多年前的餐饮界,能做“穿山甲”菜品,是高档餐馆招揽客人的手段,而请客者,摆上一道“穿山甲”,则是宴客上档次的门脸。

但是,对于这些食客而言,惩罚力度却不大。去年7月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处罚的对象仍旧偏重于捕杀者、交易者,食客和消费者并不在惩罚之列。而且对捕猎和交易的对象处以“捕猎物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样,我国刑法对持有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有专家建议对非法持有、合法持有要有鉴别机制,若大量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说不清合法来源,可根据数量推断为非法持有,接受法律处罚。

另外,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也指出,由于东南亚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标准与我国不同,我国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加快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跨境协作,形成覆盖中国-东盟自贸区范围的协作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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