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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2月18日 星期六

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亲妈后妈怎么分

法院:分割应注重关系密切程度

本报通讯员 区鸿雁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18日 06版)

27岁的儿子因工发生意外不幸身亡,由此获得一笔死亡赔偿,但因这笔赔偿金如何分配无法达成协商一致,亲妈与后妈对簿公堂。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因死亡赔偿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维持周女士享有儿子死亡赔偿金8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1986年12月14日,曲靖市师宗县的周女士与杨晓亮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儿子杨强。1990年9月,双方调解离婚,明确婚生子杨强由杨晓亮抚养,周女士将共同财产折抵400元为抚养费。1992年2月,杨晓亮与李女士再婚。之后杨强由杨晓亮与李女士抚养成人。杨强18岁后外出务工,期间认识女友小芳。

2015年9月8日,杨强在工作中因意外死亡。次日,杨强所在公司与其家属就丧葬、工亡补助、抚恤等费用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116万元。协议后,杨强家属支付其丧葬费13.6万元。面对这笔赔偿金,杨强生母周女士、养母李女士及怀有5个月身孕的未婚妻小芳,就分配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女士将李女士夫妻告上法院,要求平均分配赔偿款。

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同时审理查明,杨强生前欠下债务1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强身亡赔偿协议未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及供养亲属之间如何分配。其丧葬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丧葬费虽然数额超过工亡保险条例规定,但确属必要开支,应当从赔偿款中先行支付。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虽然杨强生母、生父及未婚妻参与签订协议,但养母李女士将年满4岁的杨强抚养成人,抚恤金应当包含养母份额。

法院参照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标准,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余元的具体份额分配上,法官综合考虑利益相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生活依赖程度和密切程度,鉴于生母周女士与杨强共同生活时间短,所尽抚养教育义务较少,按照其抚养年限酌情分配,据此判决周女士获得赔偿金8万余元,驳回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周女士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遗腹子参与分配是杨强用人单位与受害人亲属达成的协议,其出生与否应否支付,属双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杨强生前欠债,由死者近亲属用赔偿费用支付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周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不同于遗产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死亡赔偿不同于遗产。从概念上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是基于公民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赔偿;从继承范围看,我国《继承法》详细规定了范围,但该范围并不包括死亡赔偿;从法律性质看,死亡赔偿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生命权侵害而应承担对其亲属未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是继承人基于亲属权对财产利益再分配。因此死亡赔偿不属于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分割标准,应当着重考虑亲属与受害人的关系、生活依赖程度和密切程度,具体分配时原则上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要考虑权利人的经济依赖程度、权利人劳动能力等因素,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孤寡老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受害人享受工亡待遇,赔偿分配同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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