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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1月24日 星期一

劳动保护规定应与时俱进

徐新星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24日 06版)

近些年,我国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被广泛应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甚至出现了某些新的职业病。但是,目前实行的一些劳动保护规定却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让当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呈现出“旧病未了,新病又添”的局面。

显然,这些新因素给人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加强对新型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势在必行,让劳动保护规定与时俱进意义重大。

以职业病防治为例,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认定必须具备4个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然而,在目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2015年修订版)中,诸如汽车尾气、PM2.5、长期接触电脑等新因素尚未被纳入法定职业病中,不仅如此,一些与工作相关联的精神痛苦以及劳累诱发的疾病也未能被《职业病防治法》中“工伤”的概念所涵盖。

诚然,对于新型职业病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需要长期的、明确的临床数据积累,况且,有些因素目前还不能明确证明其是否给劳动者带来了伤害。但是,即便如此对它们也不能熟视无睹,还是应引起重视,做好研究识别和评价等工作。

“新病”还需“新药”医。滞后的法律、制度极易造成劳动者“隐性利益”的损失,所谓的“吃苦耐劳”只是一种精神倡导,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和相关规定,建立现代职业病防治体系,才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真正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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