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招解决“告官不见官”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21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到“应诉不应付”“出庭又出声”。 此举,将有效解决目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有畏难情绪,不愿当被告出庭,担心败诉丢面子,于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一托了之”。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对案情不熟悉、对程序不掌握,常有“出庭不出声”的现象。
意见对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
“之前,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主要由政府法制机构来应诉。明确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的应诉责任,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的关键。
据统计,2016年1至11月,山东省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1363件,与2015年全年数量基本持平。其中,省政府本级办理案件616件,已超过2015年全年数量,是2014年的5倍;法院已审结的504件案件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有瑕疵的26件,败诉率为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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